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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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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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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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一、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基於維護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之權益,以及避免爾後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爰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自即日起使用修正後之申請書(如附件)。
二、另為提供旨揭人員有重新選擇之機會,基管會擬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當事人得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