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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30 | 點閱數: 335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00270256號函辦理。     二、欲介聘新北市之教師應了解並配合該市相關法規(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重要政策(如閱讀教育、雙語教育及實創Techshop -生活科技前瞻領航計劃)及相關實施計畫(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暨追蹤輔導實施計畫)之規定;為配合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推動,欲以工藝科(生活科技科)及電腦科(資訊科)介聘之教師,應於十二年國教科技領域課綱公布後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課程,以符合科技領域專長授課之精神。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30 | 點閱數: 288
該市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學校,計有仁德區虎山實驗小學、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安平區西門實驗小學、關廟區文和實驗小學、南區志開實驗小學、左鎮區光榮實驗小學等8所實驗學校,110學年度預計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學校為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其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請逕洽學校瞭解。 
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1-03-29 | 點閱數: 539
一、 競賽宗旨: 一 結合 本縣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賽事,提供學童於歡樂中融入高水準的競技運動,觀 賞兼具力與美的刺激賽事機會,同時為參賽學生選手們加油,展現雲林孩子的熱情 與活力。 二 透過 鼓勵 本縣 國中小學生利用賽事假期,融入 學校加強語文教育 方案 ,並培養學生 閱讀興趣,蘊涵中華文化,營造書香社會。 三 透過 鼓勵 本縣國中小學生利用賽事假期,融入學校 美術教育,培 養兒童創作發表與 欣賞能力,陶冶其情操及引導正當之休閒生活,孕育完美人格,以達成兒童美術教 育之功能。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雲林縣 斗 南鎮重光 國民小學 四 、 參加...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1-03-29 | 點閱數: 513
一、 公視為推廣兒少影像教育及拓展孩子多元發展,自2004年起即率全亞洲辦理「台灣國際兒童影展」,並透過「小導演大夢想工作坊」兒童影像教育計畫,號召對影像創作感興趣的國小師生、親子團隊,以先徵件再提供培訓輔導的方式,鼓勵師生或親子共同組隊參與短片創作,激發引導學生對影像創意之學習熱情,達到「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之願景。歷屆經由工作坊之輔導所完成短片共計84部,優質作品在國內外各大兒童影展屢獲獎勵肯定,讓台灣兒童創意在國際上綻放光芒。 二、 公視2021「小導演大夢想工作坊」即將開跑,本會將先行舉辦「短片創作說明會」...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組 | 2021-03-29 | 點閱數: 436
主旨: 轉知交通部為建立及推廣全民道安意識,請貴校善用道安資訊查詢網及168交通安全入口網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110年3月16日交安發字第1105003138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交通部109年度建置「道安資訊查詢網(roadsafety.tw)」,目 前已可查詢各縣市及鄉、鎮、市、區歷年及各類交通事故 死傷統計資料,亦可查詢「肇事熱點」與「學校周邊熱 點」,其他功能亦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24 | 點閱數: 376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41812號函辦理。   二、該市芳和實驗國民中學預定於110學年度改制為完全中學。   三、該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四、該市實驗國中計有芳和、民族及濱江實中,學校有其實驗教育理念,請教師於填缺前與學校聯繫,以瞭解學校情形。該市和平實小、湖田實小、博嘉實小、溪山實小及泉源實小為教育部核定實驗學校,介聘至前開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23 | 點閱數: 382
一、本次規定主要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明定育嬰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須回復原(主管)職務;另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之業務得由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二)刪除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   (三)適度開放公務人員得以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為由申請留職停薪。   (四)放寬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 二、本次修正規定僅適用「公務人員」,惟教師適用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預期可能將跟進修正,如有最新法令消息將儘速轉知各位同仁。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22 | 點閱數: 378
一、依據前開服務法及解釋規定,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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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ㄧㄣ ˊ ㄕㄣ    ㄌㄩ ˇ ㄅㄛ ˊ
形容謹慎小心。(詩經:「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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