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自殺防治法第11條所列之責任人員,自109年8月1日起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請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7月17日桃衛心字第109008289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16日衛部心字第1091761551號函辦理。
二、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三、旨揭責任人員可至本系統申請帳號(https://sps.mohw.gov.tw),並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於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本系統帳號註冊及通報流程說明(亦可於本系統首頁下載使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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