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114年12月4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辦 理。 |
| 二、 |
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共計12項,說明如下: |
| 三、 | 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 者,請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