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行政院114年12月4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辦
理。 |
| 二、 |
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共計12項,說明如下:
(一)第三級管制藥品第350項異丙帕酯刪除,將該項併入 第二級管制藥品第225項正丙帕酯,並修正該項名稱為丙帕酯(Propoxate)[包含其異構物Isopropoxate]。
(二)增列愛他淨(E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美托尼他淨(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四)增列丙托尼他淨(Protonitazene)[包含其異構物
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五)增列N-去乙基異托尼他淨(N-Desethyl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六)增列美托尼他季吡(M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七)增列愛托尼他季吡(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八)增列丙托尼他季吡(Protonitazepyne、N-PyrrolidinoPr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九)增列愛托尼他季哌(Etonitazepipne、N-Piper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十)增列4-甲基苯戊酮(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一)增列2-溴-4-甲基苯戊酮(2-Bromo-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二)增列1-氯苯基-1-丙酮(1-Chlorophenyl-1-propanone、 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Chlorophenyl)-1-propanone、2-Chloro、3-Chloro]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
| 三、 |
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
者,請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 |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