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8月4日桃社兒字第1140068940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5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合先敘明。 |
| 三、 | 復依本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 四、 | 近來違反本法第53條案件增加,適逢學期轉換,爰本府社會局製作說明單張供參,並納入裁罰案例作為教育訓練參考。 |
| 五、 | 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均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請貴校(園)加強教育宣導,務必落實通報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