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之適用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59254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17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認定標準,以及家長再次以同一事由提請調查之疑義,函釋說明如下: |
(一) |
依據本準則第17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因應本準則適用範圍擴大處理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為有效過濾相關案件,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8條等規定,增加預審機制,爰增訂本條條文。 |
(二) |
另依據本準則第10條第1項與第17條第4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而第17條第2項有關不受理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有關該案是否屬於「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事項」,為因應小組委員於預審機制所為之專業判斷,且旨案後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轉請校事會議進行調查程序,自應尊重因應小組之專業判斷。 |
(三) |
另有關同一事由再次提請校園霸凌調查,則依據本準則相關規範程序辦理。 |
三、 |
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1份;請依據本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申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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