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中家長代表與學者專家之選任」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46385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4994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
二、 | 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組織中家長代表、學者專家之選任,是否可由學校具實力支配之成員擔任,例如家長代表同時兼具學校教師身分、學者專家亦為學校退休教師等疑義,說明如下: |
(一) |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 | 考量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具有校內人員身分者,應自行迴避,不宜擔任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 |
三、 | 請貴校依據教育部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上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俾利維護學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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