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第十條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培育優秀運動選手、鼓勵學校發展體育,本市訂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以獎勵績優選手與教練,並期望完善三級銜接,避免選手外流,合先敘明。
二、前開要點第十條規定略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情節輕重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於升學階段或接受補助期間,發生就讀於外縣市學校或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之情事。
(二)於接受補助期間內,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或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三、綜上,倘績優選手至外縣市學校就讀,自新學年度起,不再發給選手培訓補助金,申請及核發時請各校配合審辦;當年度已領有各項獎勵金者,得視情節輕重依前開要點第十條規定追繳已核發之款項,未來本局將不定期查核。
四、為健全本市學校體育三級發展,請各校積極配合辦理,並加強向教練及學生宣導,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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