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
二、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本府人事處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諒達),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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