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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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
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