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規定,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行政院配合修正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內容,增訂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規定予以補助、假日前後1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期間,以及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按比例支給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