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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 - 人事室 | 2025-04-23 | 點閱數: 98

勤休制度宣導

※及早規劃補休

  • 緣由:依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31日府人考字第1130365648號函辦理。
  •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落實定期檢討勤休制度之妥適性,並持續督促所屬公務人員妥為及早規劃補休事宜,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 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持續辦理每月工時管控及稽核、按月產製加班時數報表陳報機關首長知悉、主動關心加班時數達45小時之同仁等相關事項。
  • 為同仁及早規劃補休事宜:

(一)按月產製屆期加班補休報表,掌握及瞭解同仁加班補休狀況,適時提醒同仁及早規劃補休事宜。

(二)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請於每月5日前,依補休屆期報表所列資訊,辦理屆期加班補休情形調查作業,以供同仁及其單位主管知悉,並評估屆期補休是否得於期限內休畢,倘遇勤休異常情形,主管人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並視其工時及業務量,建立妥適且及時之補休機制。

※服勤辦法§4辦公時數例外情形

一、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府同意。

二、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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