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二、考量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故渠等人員該段時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領證職業」,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