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規 定:「(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 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2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 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 不得為之。」
二、依前開規定,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 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 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又基 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 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 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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