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聘僱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倘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即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二、茲因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近期修正,增列第11款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進用為公務人員;是以,約聘僱人員倘有上述情事亦不得予以進用。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