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旨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 (二)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 (三)增訂補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及遷調後得續行補休規定。 (四)增訂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使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