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1點、第2點,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A號令修正發布。 二、檢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