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除相關法令所定教師聘任之消極資格外,不宜就報名者之身心健康情形另作限制或敘明理由,學校應綜合考量教學需求及報名者之身心健康情形,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
二、有關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業於上開現行之教師法第10條第2項統一明定至多7年,不宜由教評會審查通過教師長期聘任期間至離職,以符法令。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