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原規定代理(課)教師,其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二、本次修正發布之內容係增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