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
三、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發給百分之八十)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