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19日桃教中字第1100012815號函辦理。
二、依上述來函規定,惠請欲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0日至4月29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請於4月29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人事室審查資料積分,逾期不予受理。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由本室另行領取)。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4月30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俟本市介聘審核小組驗後發還。
三、另依旨揭相關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服務條件申請介聘教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3.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育嬰或兵役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最多兩學期,其餘留職停薪年資不得採計)
四、請有意願申請110年市內外介聘的教師同仁,於110年3月3日(星期三)以前,洽人事室登記。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及隨時注意11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http://tasweb.kh.edu.tw/110)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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