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人員自殺死亡之撫卹(慰)事宜,前經人事總處105年2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函知各機關在案,現為配合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自殺身亡不予撫卹之要件修正,人事總處爰就107年7月1日以後旨揭事宜重行規定,另人事總處105年2月18日上開函,自109年12月16日起停止適用。
二、詳細內容請參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