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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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周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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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八德區廣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802266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自108年10月1日起,全部統一名稱為桃園市OO區OO市民活動中心,請週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8年9月4日本府第233次市政會議民政局專案報告主席裁示辦理。
二、本市所有提供民眾租借使用,辦理活動、研習課程之建築物,民政局列管者名稱為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社會局列管者名稱為社區活動中心,易造成民眾混淆。
三、為彰顯此類公有建築物以市民為主體,係供市民公共使用,並非僅供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專用,自108年10月1日起,本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全部統一名稱為桃園市OO區OO市民活動中心,請週知所屬。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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