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6月3日府人力字第1080136950號函轉銓敘部108年5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66142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兼職兼課應「事前」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除有事實上之不能者外,事後補行申請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虞,請同仁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函釋規定,避免違失情事發生。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