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桃園市政府轉知50歲以上公教人員(不含校長)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年7,000元一案。
二、旨揭函文具體作業說明,其重點摘錄如下: (一)50歲以上公教人員,倘107年已申請補助者,108年得再申請3500元補助。 (二)50歲以上公教人員,若107年未申請補助者,108年得申請最高7000元補助(含108年已申請3500元者,可補發差額至7000元)。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