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交通局)110年3月5日府交運字第1100051823號函辦理。 |
二、 | 貴校空域若有新增、刪除或修正公告禁止飛行區域之需求,請填寫「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航區座標暨開放申請表」,並請務必於110年4月15日(星期四)下班前經核章掃描,免備文以Email回傳給本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承辦人;倘無變更需求則免回復。 |
三、 | 禁航範圍座標請以「多邊形」為主,且確實框選貴管欲提報禁航區域範圍,為符合最大化開放場域及土地管理機關權責區域管理等原則,爰請此前以座標為中心畫設半徑200公尺為禁航區範圍之學校,務必依規定調整禁航範圍(名單詳如附件一)。 |
四、 | 檢附「尚未調整禁航區之學校名單」、「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航區座標暨開放申請表」及「座標標示及查詢方法」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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