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行為 |
觸犯法條 |
透過網路公開謾罵他人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指稱他人為小偷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
透過網路恐嚇特定人,告知他人:「我要你死」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
透過網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例如在社群網站發表:「明日我要在XX國小隨機殺人」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遭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圖片或影片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 |
透過網路教唆他人自傷或自殺,他人因而照做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工自傷罪(刑法第282條)及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 |
利用網路誣告,使用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謊稱他人犯罪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或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透過網路散布電腦病毒而造成他人電腦中毒 |
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干擾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0條) |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個資,在網站洩露他人姓名、地址、電話等資料 |
此類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可資參照) |
桃園市廣興國小網路行為相關法律宣導
資料來源:惇安法律事務所袁瑋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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