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重申教保服務人員及校方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國教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3823號函辦理。 |
二、 |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
四、 |
另請貴校(園)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 |
五、 |
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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