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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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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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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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2月8日生效一案。
二、旨揭規定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設教師申請市內介聘進修部分之積分計算上限:有關進修部分,總計最高十分,其中數位研習最高五分(第九點)。
(二)規定成功介聘人員倘未參加介聘學校教評會或未報到者,延長應於原校限制介聘期限之處置:未參加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第十二點)。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