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2-17
|
點閱數:
347
一、有關行政院轉知各級機關學校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開學延後期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國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請假日數不影響考績,惟請假期間不予支薪。
二、另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請防疫照顧假不得視為曠工、以強迫方式命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