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4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00032247號函辦理。
二、教師倘於110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於110年4月22日(星期四)前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敘明109及110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三、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請參閱介聘或甄選當年度簡章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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