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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15 | 點閱數: 450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079742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於校內任滿聘任職務3年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三、臺北市實驗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及指南實驗國小,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並可透過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https://teecid.tp.edu.tw/)及各校實...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15 | 點閱數: 437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7日府教務字第1120062626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112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三義高中國中部、致民國中、通霄國中、三灣國中、維真國中、大湖國中,若選填超額學校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辦理。 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10 | 點閱數: 240
如主旨,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10 | 點閱數: 256
一、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二、考量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故渠等人員該段時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領證職業」,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07 | 點閱數: 357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司行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同法之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其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而受罰。 二、監察院特製作...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3-07 | 點閱數: 377
一、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規 定:「(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 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2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 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 不得為之。」   二、依前開規定,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 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 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2-22 | 點閱數: 301
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注意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2-20 | 點閱數: 54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7日桃教終字第1120014655號函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12)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72年或82年或92年或102年8月起)   (一)所稱「連續服務」: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得予以併計視為連續)。   (二)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2-20 | 點閱數: 411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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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ㄧㄢ ˋ ㄨㄤ ˇ ㄈㄢ ˇ
魚雁皆指書信。用來比喻書信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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