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13日桃教中字第1080021684號苗栗縣政府108年3月12日府教特字第1080046300號函辦理。
二、經臺閩介聘轉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