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揆其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款及同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立法理由所參酌之93年6月21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及93年8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30104533號函,均係針對國立大學進用及政府專案計畫項下之研究人員,至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大學約聘研究助理人員年資,尚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