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得增加給與;如在職或退職亡故後始予追贈者,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其範圍、領受比例及順序,比照該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