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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人事 - 人事室 | 2020-02-04 | 點閱數: 33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30日桃教終字第1090007387號函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9)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99年或89年或79年或69年8月起)
(一)所稱「連續服務」: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得予以併計視為連續)。
(二)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三、代用教師、試用教師及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惟經折抵教育實習年資不得採計)

四、經檢閱歷年核頒資料及教師職前年資資料,初步查核本校尚無符合資格(含補辦)教師名單: 
    (一)屆滿10年:無
    (二)屆滿20年:無
    (三)屆滿30年:無
    (四)屆滿40年:無
五、請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請於109年2月11日(星期二)下班前洽人事室確認後辦理;如漏列人員則請攜帶證件(歷年考核通知書、初任教職之派令或核薪通知書、留職停薪證明、任代理教師、試用教師及代用教師時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及離職或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或影本(A4影印)洽本室審查辦理。
發還)或影本(A4影印)洽本室審查辦理。

六、以上係簡要摘錄自「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9),請自行檢視是否名單有漏列、錯誤或符合資格需補辦者,請告知更正並備齊證件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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