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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9-11-18 | 點閱數: 352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25904號及108年10月24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149303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08)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18日至22日受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09年1月11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四、次依行政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五、相關釋示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http://www.csptc.gov.tw)之「法規及函釋」項下,「行政中立函釋」查詢。  

六、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業於108年10月29日以桃教人字第1080096061號函宣導在案(計達),請各位同仁加強宣導並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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