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主旨,本案重點意旨摘述如下: (一)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二)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