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了解本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實地訪視)、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務實施計畫、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正式公布實施後,於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經介聘入本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相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工作。
三、經介聘入本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本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一)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薦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二)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關研習。
(三)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四、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一)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二)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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