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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21-10-28 | 點閱數: 306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就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該令函所稱「全部工時(全時)」,係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茲公務人員之上班時數依週休二日辦法第2條規定,原則上為每日8小時,每週總時數40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之。是以,該令函所稱「全部工時」與一般行政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之;惟如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另個案所具年資如業依原規定核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案,惟未符該令函所定要件者(例如半日之聘〈僱〉年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維持。
  (二)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之支薪方式,尚非該令函所定休假年資併計之認定要件:茲依該令函規定,個案所具年資無論是否係「按月」支薪,倘符合「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全時專任」等要件,即得自111年1月1日起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另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如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年資、公立學校教育實習之年資、向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年資,以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後未經派代任用者之該段訓練期間年資,請依來函說明二、(二)規定辦理。

五、銓敘部業彙整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常見問題,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將持續更新,供各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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