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因時空環境變遷,本辦法就約僱人員在職亡故撫慰金 給與顯有不足,為加強照護亡故約僱人員 之 遺族, 另為使本辦法之規定能符法制及實務需要 爰 修正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 業經公布廢止,並依現行各機關約僱人員實際工作性質,修正約僱人員之定義與僱用之限制及所任職務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機關進用約僱人員應注意事項,刪除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明定機關進用 約僱人員之消極要件,以及違反規定進用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明定約僱人員 屆滿六十五歲 終止契約之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明定機關辦理約僱人員公開甄選作業時應踐行之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業經廢止,刪除「參照職位分類標準」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為提高約僱人員在職亡故給與,修正撫慰金給與基準,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納入殮葬補助,另增訂遺族領受撫慰金 及殮葬補助順序,及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亦得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僱用名冊備查程序授權核處規定,另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相關 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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