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19日桃教中字第1080022961號函辦理,請詳參108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http://tasweb.kh.edu.tw/108)公告事項。
二、配合前開公告所附「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惠請欲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3日至5月2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請於5月2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人事室申請審查資料積分,逾期不予受理。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由本室另行領取)。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2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俟本市介聘審核小組驗後發還。
三、另依旨揭相關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服務條件申請介聘教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3.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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