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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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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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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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一、教育部釋示,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教評會審查方式一案。
二、旨揭函釋重點摘述如下:
(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介聘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原則上不得拒絕。
(二)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有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事由,尚在調查或處理程序中),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三)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應依介聘辦法第13條部分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以杜爭議。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