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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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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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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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一、依保訓會民國109年11月18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係屬公法上契約關係,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各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認定係屬管理措施。各機關所屬聘用人員如針對前開事項不服,應依保訓會來函意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