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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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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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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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國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公務人員)專任一案。
二、給假期間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規定,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扣除例假日)以上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三、惟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因未列有職務列等,爰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時,有關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以「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主管職務之相當職務列等為基準。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