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二、有關「家庭成員」定義及其餘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