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務必遵守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二、另為提升工作效能,亦請同仁務必禁止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